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查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653号原告:查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董某,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查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查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