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4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查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4民初653号原告:查某,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董某,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查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查某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查某负担。审判员 方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