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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50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秀明与被申请人李玉洁、王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明,李玉洁,王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074-2号申请人:董秀明,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李玉洁,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柞村镇大街*号,现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维江,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柞村镇西官村**号,现住莱州市。申请人董秀明与被申请人李玉洁、王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秀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洁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股息30万元、被申请人王维江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股息3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26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董秀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洁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股息30万元、被申请人王维江在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及股息30万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李玉洁、王维江不得提取、转让、赠与或作其它处分。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董秀明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书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