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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何巴特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巴特,李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巴特,男,2007年9月30日因抢夺罪、盗窃罪,被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5年0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库伦旗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凤光,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库伦旗人民法院审理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巴特犯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李凤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2016)内05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何巴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原审被告人何巴特,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人何巴特盗窃三起,诈骗一起,涉案盗窃数额为38726.00元,诈骗数额50000.00元。何巴特于2007年9月30日,因抢夺罪、盗窃罪,被库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5年03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凤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作案一起。具体案情分述如下:1、2015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何巴特到某旗某医院对面(马路南侧)盗窃呼某家的五征牌蓝色三轮车后将车开到某镇某嘎查王某某家,在王某某家院内重新喷漆后开车到辽宁省树林里进行藏匿。经鉴定五征牌三轮车价值为3476.00元。现将该五征牌三轮车已收缴,已退还失主。2、2015年8月16日23时许何巴特到某镇商店门前盗窃金某家的时风风云牌红色四轮车后将车驾驶到辽宁省树林里藏匿。经鉴定时风风云牌四轮车价格为28350.00元。现将该四轮车收缴,已退还失主。3、2015年8月16日22时许,何巴特到辽宁省盗窃高某的五征牌三轮车后,将车遗弃在油路东侧。经鉴定五征牌三轮车价值为6900.00元。现被害人已找到该车辆。4、2015年5月份,何巴特多次找双某夫妇借钱未成,后何巴特将其伪造的蒙Gxxx**、蒙Gxxx**机动车行驶证作抵押,又领着双某丈夫到某镇附近指着一辆他人所有的重卡车,并谎称其所有该两辆重卡车,以此得到受害人双某的信任后,以借款名义骗取双某人民币50000.00元。5、2015年8月份,被告人李凤光明知低于市场价格以10000.00元价格购买何巴特2015年8月16日23时许盗窃的时风风云牌红色四轮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何巴特、李凤光的户籍信息,证实何巴特、李凤光的自然情况。2、被害人呼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呼某于2015年8月14日19时许停放在某医院西南侧的五征牌蓝色农用三轮车被盗,其在七、八年前从辽宁省彰武县以17000.00元购买。3、被害人金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金某在2015年8月17日晚停放商店门前的时风风云牌304红色农用四轮车被盗。其在2012年9月份,以48000.00元价格从辽宁省某公司购买。4、被害人高某1的的陈述,证实高某1在2015年8月17日晚停放在辽宁省某路的五征牌蓝色农用三轮车被盗,车牌号为蒙Gxxx**。高某1报警后,根据群众的反映,民警和高某1在沟里的找到农用三轮车。该车系高某1于2009年,以27000.00元的价格购买。5、证人王某某、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何巴特将一辆蓝色农用三轮车停放在王某某家院里,并用蓝色漆喷漆后把车取走的事实。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2骑摩托车附载何巴特去某镇一户人家,刘某2帮助何巴特卸了蓝色农用三轮车的箱子,何巴特用蓝色漆喷了车身的事实。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巴特雇佣其车辆六、七次,去过彰武县某镇等地的事实。8、证人白某某、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见到何巴特在王某某家院里停放一辆农用三轮车,并喷漆车辆的事实。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何巴特将其停放在王某1家门口的一台三轮车和一台四轮车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凤光的事实。另证实李凤光当时认为,两辆车一万元的价格挺便宜才购买的。10、提取笔录,证实从李凤光处提取了收款收据一份、卖车协议书一份,何巴特将一辆三轮车、一辆四轮车,以一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凤光的事实。11、起赃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5年9月1日,某旗公安局民警从辽宁省李凤光家起获被盗蓝色农用三轮车一台、红色农用四轮车一台,并依法扣押。12、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将蓝色农用五征牌三轮车发还给呼某,将红色时风风云牌304四轮车发还给金某的事实。13、辨认现场笔录,证实何巴特辨认在某旗某医院路南台阶上盗窃农用三轮车、四轮车、五征牌三轮车现场及赃物的过程。14、价格认证结论书(三份),证实五征全家福牌农用三轮车一台,常柴牌柴油机ZS1115,价值为3476.00元。时风风云牌304农用四轮车的价值为28350.00元,五征牌农用三轮车(7YPJZ-1750PA)的价值为6900.00元15、(2007)库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2007年9月30日,何巴特因抢夺罪、盗窃罪被某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于2015年3月25日刑满释放。16、双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2015年5月份,双某认识何巴特不久何巴特向双某借钱,双某没给其借钱,2015年6月份,何巴特发生交通事故后多次找双某夫妇借钱,双某没同意。后何巴特又找双某,并求双某帮忙在某服务部做担保借钱,并向双某保证,按月还借款利息,承诺将其两台大翻斗车给她作抵押,2015年6月份,何巴特再次找双某借钱时,双某要求何巴特找两个亲属做担保,何巴特找来其母亲宋某2和其姨宋某1到双某家,宋某2、宋某1也帮何巴特求情,宋某2提供其身份证用作借款手续,宋某1拒绝提供身份证,随后何巴特领着包某1去看了大翻斗车,第二天何巴特又拿着两幅大翻斗车的行车证和车辆的手续送到双某家,双某夫妇在某服务部用自己楼房的房产证作抵押借款七万元,并借给何巴特五万元。后何巴特又向双某借了一万元,说好三天之内还钱,没有写欠条。借款的当时何巴特说其有两辆翻斗车都在外地干活,行车证不在,后来何巴特将抵押协议书写完拿到双某夫妇家,因双某夫妇均文盲没签字、摁手印。17、证人包某1的证言,证实与双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被告人何巴特多次找包某1夫妇借钱,包某1夫妇没给他借钱,后何巴特又找到包某1夫妇帮忙给他做担保借钱,夫妇二人没同意,后来何巴特说其有两台大翻斗车,都在工地干活,到年底才能结算,又说他开车把人撞了,不赔偿又进监狱,求包某1夫妇做担保借钱,后来何巴特领着包某1看了一台大翻斗车,并承诺按月还贷款利息,何巴特把两个大翻斗车的行车证送到包某1家作抵押,随后包某1夫妇在金信银通服务部用自己的楼房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并借给何巴特五万元,何巴特出具了借条。18、证人宋某2的证言,证实宋某2系何巴特母亲。2015年的6月份,何巴特在某镇一名女子家要借钱时提供其身份证的事实。19、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实宋某1系何巴特的姨。2015年6月份的一天,何巴特带其到某镇一名女子家要借钱,何巴特让其做担保,宋某1拒绝担保的事实。20、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某旗服务部的经理。2015年的6月份,双某用其房产证作抵押在金信银通服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并向陈某2借了七万元。21、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其服务部的服务员,2015年双某在该服务部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服务部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二套住所证明,借款时双某用自己的楼房作抵押,何巴特提供了第二套住所证明,即白某3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后白某3及其妻子同意并签字、摁手印。22、证人白某3的证言,何巴特是其亲家的小舅子。2015年夏天的一天,何巴特到其家要求白某3夫妇二人拿着房产证去某给他借款做担保,后夫妇二人和何巴特一起去服务部复印了房产证并签字、摁手印,并做手续的事实。23、提取笔录及民间抵押借款合同、共同还款声明、承诺书、具结书、婚姻状况声明、保证抵押房屋未租赁的声明、同意抵押声明、保证无抵押声明、借款人债务偿还补充协议、保证住所证明,包某1、双某身份证及户口薄、结婚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复印件,证实双某于2015年6月15日,用自己的楼房抵押在金信银通服务部办理借款手续,并向陈某2借款70000.00元,白某3提供了第二套住所证明。2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双某处提取了两幅机动车行车证,所有人为何巴特,号牌为蒙Gxxx**、蒙Gxxx**。25、欠据一份,证实2015年6月15日,何巴特从双某夫妇处取走50000.00元的事实。26、抵押协议、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两张,证实2015年7月10日,何巴特与双某、包某1签订抵押协议,协议约定何巴特将两台重卡车抵押给双某、包某1,何巴特向双某、包某1借款54000.00元。何巴特提供的用于抵押借款的两台豪沃重卡自卸车号牌分别为蒙G3xx**、蒙Gxxx**。27、机动车查询信息,证实号牌为蒙Gxxx**车辆所有权人为通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号牌为蒙Gxxx**车辆的所有人为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张某丁。28、何巴特的供述,对盗窃事实均无异议。29、李凤光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李凤光到王某1家碰见何巴特,何巴特说,将其打井用的三轮车、四轮车以一万四千元的价格要卖,后李凤光将没有任何手续的这两台车辆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何巴特给李凤光出具一万元的收据。另证实李凤光觉得这两台车辆的价格低于实际市场价格。30、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何巴特、李凤光被抓获的过程。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巴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车辆,价值为38726.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其有两辆重卡车在工地干活的事实,用伪造的行驶证抵押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500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凤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巴特犯盗窃罪、诈骗罪,李凤光明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巴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纳;被告人李凤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何巴特非法所得1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何巴特退赔双某50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付清。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巴特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何巴特向双某夫妇借款50000.00元,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认定诈骗错误,请二审予以公正判决。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二审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巴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车辆,价值为3872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其所有两辆重卡车在工地干活的事实,以伪造的行驶证作抵押,骗取被害人钱款500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李凤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何巴特属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何巴特提出其与双某借款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何巴特将他人所有的重型卡车谎称其自己所有,用其伪造的行驶证签订抵押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50000.00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锐审 判 员  白凤兰代理审判员  宋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