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若清与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若清,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肖若清,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苍南县。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组织机构代码:L6181304-0,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康和嘉园2-3幢裙房(1F-2F)。经营者朱守国,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31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若清与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缴纳执行款160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苍南县东海渔港大酒店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5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明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