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2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国华与上海岭尚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华,上海岭尚体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1475号原告:王国华,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上海岭尚体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胡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华与被告上海岭尚体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6年9月26日下午14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