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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周建民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民,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1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民。委托代理人郑铭,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欣。周建民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吴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李欣应支付周建民本金和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合计530000元,该款由李欣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若李欣未按约履行,则应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及所欠本金自2015年12月31日之后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且周建民有权就上述李欣应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李欣未完全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周建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欣给付4049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049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李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欣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李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除上述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吴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范志明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