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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先全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8刑初66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先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7时许,被告人李先全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医院门口的公交站台,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夏志勇,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先全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先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李先全在成都市成华区某某路某某医院门口的公交站台,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夏某某贩卖海洛因0.3克,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处查获并扣押毒资人民币50元以及被告人驾驶的红色珠峰牌电动自行车,自夏某某处查获并扣押其购买的海洛因。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先全呈海洛因、K粉阳性。(证据材料略去)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全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先全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先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海洛因0.3克、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 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