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运明与被执行人李建军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运明,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孙运明,男,1969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孙运明申请执行李建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运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2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乐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