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贺与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中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张贺,男。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中江,男。申请执行人张贺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中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辽源市中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辽源中江大厦,现又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没有查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辽源中江大厦部分商铺已经出卖,本院正在清理过程中,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商铺清理完毕后再继续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