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李永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李永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586号原告:赵建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庄,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建国诉被告李永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建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共37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