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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3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赵建国与李永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李永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3586号原告:赵建国,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永庄,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建国诉被告李永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原告赵建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共370元,由原告赵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建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