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607-639(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云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霞,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607-639(一)号申请执行人:周云霞,等33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附后)。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法定代表人:郑保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郊东村1309号4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郭有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下设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韦玲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607-639(一)号申请执行人:周云霞,等33人(名单及相关信息附后)。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西山驿。法定代表人:郑保民,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郊东村1309号4幢105室。法定代表人:郭有文,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按照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下设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崔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韦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