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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卫与孙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孙威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245号原告:郭卫,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威振,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卫与被告孙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郭卫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郭卫负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