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郭卫与孙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孙威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2245号原告:郭卫,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威振,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卫与被告孙威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郭卫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郭卫负担。审判员 汲留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