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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永富、柳葛娟与姚子兴、姚子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富,柳葛娟,姚子兴,姚子丁,姚妙玲,王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63号原告:周永富,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柳葛娟,女,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姚子兴,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姚子丁,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姚妙玲,女,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王国萍,女,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应兆福,浙江缙云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永富、柳葛娟与被告姚子兴、姚子丁、姚妙玲、王国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永富、柳葛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富、柳葛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永富、柳葛娟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边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