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周永富、柳葛娟与姚子兴、姚子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富,柳葛娟,姚子兴,姚子丁,姚妙玲,王国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063号原告:周永富,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原告:柳葛娟,女,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姚子兴,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姚子丁,男,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姚妙玲,女,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王国萍,女,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应兆福,浙江缙云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永富、柳葛娟与被告姚子兴、姚子丁、姚妙玲、王国萍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周永富、柳葛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富、柳葛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周永富、柳葛娟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边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