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惠兰与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兰,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350号申请执行人:刘惠兰,女,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胡常明,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昭宗路口平板玻璃厂小区第一幢旁。法定代表人:吴馥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惠兰与被执行人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红叶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中顺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程力威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均未找到上述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508800元,未受偿人民币5088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