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执2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西安市振兴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振兴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38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振兴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B座三层02号。法定代表人:张宪,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与北二环东南海联大厦1幢1单元16层11601号,现办公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北富铭大厦一单元1207室。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振兴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唐轩企业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常庆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世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