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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2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XX、杜XX、吴XX、贺XX、高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XX,吴XX,高X,杜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2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洲县。法定代表人高XX,男,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X,女,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贺XX,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被执行人吴XX,女,1989年2月28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被执行人贺XX,男,1983年11月1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被执行人高X,男,1980年11月19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电市镇。被执行人杜XX,男,1992年7月7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子洲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XX、杜XX、吴XX、贺XX、高X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责令五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2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以10.8‰计算,从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28日的利息。从2015年9月22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月利率以16.2‰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6月2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高X、贺XX在银行储蓄账户,并扣留了高X在子洲县人民医院和子洲县电市镇卫生院的工资收入、补助。2016年7月2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高X在陕西子洲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25200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