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0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宽与被执行人许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宽,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刘宽,男,汉族,1971年7月6日生,工人,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许飞,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生,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宽与被执行人许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许飞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刘宽借款本金54061元,并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负担诉讼费、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