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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孙淑兰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兰,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302号原告孙淑兰,女,1954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乃标,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范芳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郝泉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淑兰因房屋登记管理一案,认为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期间,原告孙淑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淑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淑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李利芳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荣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