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翁超煌、翁淑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翁超煌,翁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永杭路。法定代表人吕杨兴,局长。被执行人翁超煌,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翁淑莲,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翁超煌、翁淑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718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0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4月08日向被执行人翁超煌、翁淑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翁超煌、翁淑莲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翁超煌、翁淑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故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执审字第718号行政裁定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3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赖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