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周冬香、上饶市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冬香,上饶市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冬香,女,1956年12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代理人汪月成,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三清山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1100110002273。委托代理人XX,湖北若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燕,上饶市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员工。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周冬香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冬香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冬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周冬香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上诉人周冬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玮审 判 员 姜一珉代理审判员 夏旭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