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张翔、叶晓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张翔,叶晓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4157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陈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鲁林永,男,系原告职员。被告:张翔,男,1969年12月20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被告:叶晓红,女,1975年8月6日生,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享公司)与被告张翔、叶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张翔偿还原告垫付款149147.07元及违约金44744.12元;2、被告叶晓红对被告张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荣荣、张更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林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翔、叶晓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19日,华享公司(甲方)与张翔(乙方)、叶晓红(丁方)签订《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就乙方因分期购买汽车委托甲方代办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手续,并由甲方为乙方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丁方作为乙方申请银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付款的共同债务人,对乙方借款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持卡人约定条款》以及本合同之约定与乙方承担相对应的连带法律责任。如发生乙方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的还款约定或违约被银行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等情况,甲方有权与银行共同向乙方催讨,甲方因处理相关事宜而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须按未履行借款余额部分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不低于壹万元。华享公司在合同甲方处盖章,张翔在合同乙方处签字捺印,叶晓红在合同丁方处签字捺印。2013年4月19日,被告张翔作为透支债务人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透支金额为贰拾贰万叁仟柒佰零陆元柒角捌分,还款期数为叁拾陆期。原告华享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载明:购车人张翔向贵行申请杭州银行信用卡购车透支分期付款业务。我公司同意为其在《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透支金额贰拾贰万叁仟柒佰零陆元柒角捌分、手续费及透支利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等全部债务向贵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生效后,因被告张翔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2014年12月31日垫付被告所欠银行借款14660.24元,2015年1月30日垫付7470.46元,2015年3月31日垫付16313.31元,2015年5月28日垫付14402.51元,2015年7月29日垫付8157.7元,2015年8月27日垫付4916.69元,2015年8月28日垫付4916.69元,2015年9月25日垫付5603.47元,2015年10月27日垫付7264.19元,2015年12月28日垫付35824.22元,2016年3月31日垫付7368.1元,2016年5月30日垫款22249.49元,共计垫付逾期贷款149147.0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张翔向银行支付垫付款149147.07元后,即取得向被告张翔追偿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张翔归还垫付款149147.0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为41789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叶晓红对被告张翔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叶晓红对被告张翔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翔、叶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垫付款149147.07元并支付违约金41789元;二、被告叶晓红对被告张翔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承担59元,由被告张翔承担4119元,被告叶晓红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陆荣荣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