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梁帆与肖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帆,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468号申请执行人梁帆,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肖富,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流市。申请执行人梁帆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肖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富长期外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肖富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到被执行人肖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罗正生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珏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