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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德华与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华,张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李德华,男,汉族,1967年1月6日出生。被告张秀华,女,汉族,1973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华诉被告张秀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德华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雅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