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毓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毓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潘周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张毓焕,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毓焕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黄艺生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颖怡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