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会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静海大邱庄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会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静海大邱庄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771号原告:上海会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寿路433弄1号19A。法定代表人:刘新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天津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静海大邱庄支行,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黄山路45号。法定代表人:纪执松。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会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静海大邱庄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会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95元,由原告上海会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