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7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振海,彭振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7248号原告:汪振海,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南路XXX-XXX号3-6-15。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振宁,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胜利村XXX号XXX室。原告汪振海诉被告彭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因原告汪振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振海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汪振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月华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