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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魏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军,魏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军,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五岔沟镇。被执行人魏鑫,男,1967年9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建军与被执行人魏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112执2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岩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