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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XX霞与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霞,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霞,女,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光,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磊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廖贤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新春、陈伟昌,均系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霞因与被申请人精模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模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霞申请再审称: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且是法治的倒退,只有通过多途径,××防范,才是最终降低、××的不二选择。(一)××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其位阶和效力都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新旧时间来看,前者是2011年修订的,而后者是2003年制定的,经过近十年的演变,理当适用新法而非旧法的调整。因此,××伤害时,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但为公平起见,应扣除工伤保险赔偿已覆盖的项目。(二)二审认为民事赔偿仅指精神损害赔偿是罔顾事实。XX霞已提交一份深圳市基层法院支持民事赔偿的判例,而且目前深圳也有数例支持民事赔偿的判例。××人维权之路艰难,令人心酸,法院不能只看到企业经营的艰辛。据此,XX霞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根据XX霞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的争议焦点是一、××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仅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否不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XX霞已被认定为工伤,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寻求权利救济,且XX霞在本案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与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性质相当,属于重复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仅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无不当。综上,XX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贾 密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贤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