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向家华、梁学芹与周永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华,梁学芹,周永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465号原告:向家华,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梁学芹,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永围,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家华、梁学芹诉被告周永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周永围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的地址和联系方式,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向家华、梁学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建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