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与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锦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池章顺,黄爱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21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住所地福安市鹤兴中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9435-4。主要负责人:林建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穆阳镇苏堤村头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1100030216。法定代表人:李锦亮,董事长。被告:李锦亮,男,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池陆芳,女,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缪泽金,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徐云,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池章顺,男,195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黄爱仔,女,1960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福安支行)与被告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茂茶业科技公司)、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池章顺、黄爱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福安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茂茶业科技公司、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池章顺、黄爱仔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依原告建行福安支行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李锦亮等人的相应财产。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建行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0万元,相应应收利息51,676.78元(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1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的约定继续计算);2.李茂茶业科技公司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100元;3.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在540万的最高限额内,对李茂茶业科技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李锦亮、池陆芳对提供的福安市××号瑞景名仕城4号楼3层303单元房产(所有权证号:0020110144)为李茂茶业科技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9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池章顺、黄爱仔对提供的福安市××头××路××号房产(所有权证号:0017800)为李茂茶业科技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1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借款事实。2014年9月30日,建行福安支行与李茂茶业科技公司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0万元整;期限从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为7.5%,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并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因借款人违反合同导致的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将该笔贷款发放至李茂茶业科技公司的帐户。2015年9月18日,福安市李茂茶业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李茂茶业科技公司。(二)保证事实。2013年8月9日,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对原告与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在2013年7月3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债务,在54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三)抵押担保事实。2013年7月25日,李锦亮、池陆芳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李锦亮、池陆芳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号瑞景名仕城4号楼3层303单元的房产,对原告与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在2013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93万元的限度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于2013年7月30日办理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2013年7月25日,池章顺、黄爱仔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池章顺、黄爱仔以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头××路××号的房产,对原告与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在2013年7月26日至2015年7月26日期间产生的贷款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150万元的限度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等。于2013年7月30日办理了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号的房屋他项权证。现因李茂茶业科技公司逾期还款,截至2016年1月26日,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共结欠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及相应利息(包括罚息、复利)51,676.78元。李茂茶业科技公司、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池章顺、黄爱仔未作答辩。建行福安支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两本房屋他项权证、核定贷款额通知、借款借据、贷款账户基本信息、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均与本案具有关联,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建行福安支行诉称事实一致。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的上述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依约发放了贷款,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则负有足额按期偿还借款的义务。但李茂茶业科技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合同约定,李茂茶业科技公司对所欠本金及相应利息应负清偿责任。合同约定因借款人违反合同导致的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故建行福安支行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元应由李茂茶业科技公司承担。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律师费代理等,保证期限未届满,故依约应在最高债权数额540万元的限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锦亮、池陆芳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号瑞景名仕城4号楼3层303单元的房产进行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数额93万元的限度内,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池章顺、黄爱仔提供坐落于福安市××头××路××号的房产进行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原告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50万元的限度内,对上述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各担保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李茂茶业科技公司追偿。但各担保被告承担的包括本案或他案的所有债务不得超过其担保的限额。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决定,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1月26日利息为51,676.78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元;三、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在最高债权额540万元限度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93万元限度内,就李锦亮、池陆芳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号瑞景名仕城4号楼3层303单元的房产优先受偿;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有权在最高债权额150万元限度内,就池章顺、黄爱仔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头××路××号的房产优先受偿;六、李锦亮、池陆芳、缪泽金、徐云、池章顺、黄爱仔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李茂茶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总合计22,884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缴纳,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并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志坚代理审判员 王小曼人民陪审员 陈增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瑜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七条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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