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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甘宗萍与汪建国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宗萍,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815号申请执行人甘宗萍,女,1967年6月19日,汉族,住泸县德胜镇。被执行人汪建国,男,195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28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汪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至今尚未履行。经查,川E3A6**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系被执行人汪建国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建国名下的E3A649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世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