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辉,覃艳,温安明,汤丽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1809号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文君,男,该社理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贤云,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工。被告黎辉,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覃艳,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温安明,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汤丽艳,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黎辉、覃艳、温安明、汤丽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30日以被告黎辉、覃艳、温安明、汤丽艳要求与原告庭前调解、并已偿还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黎辉、覃艳、温安明、汤丽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要求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黎辉、覃艳、温安明、汤丽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250元,由被告黎辉、覃艳、温安明、汤丽艳承担。审 判 员 肖锡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小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