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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蔡明驯与被告戴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驯,戴金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454号原告:蔡明驯,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珠,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金杰,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蔡明驯与被告戴金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明驯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蔡明驯负担。审 判 长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人民陪审员  张绵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