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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15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宪涛与董敏东、何玉芳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1508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涛,董敏东,何玉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15085号原告:王宪涛,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茗,系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敏东,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何玉芳,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宪涛诉被告董敏东、何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宪涛撤回起诉。本案的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宪涛负担。审判员  赵心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赖嘉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