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81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81民初2706号原告:罗某。被告:曹某。原告罗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罗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何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炉根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