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房小林与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刚、陈兴文、陈兴忠、郭贵莲、陈运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小林,贵州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刚,陈兴文,陈兴忠,陈运雄,郭贵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774号申请执行人房小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5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贵州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明刚,男,汉族,生于1947年3月12日,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兴文,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20日,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兴忠,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25日,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陈运雄,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6日,住贵州省金沙县。被执行人郭贵莲,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29日,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房小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汇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明刚、陈兴文、陈兴忠、郭贵莲、陈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诉讼前保全以(2015)广安民保字第6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予,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贵州金沙金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续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昌学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审 判 员 李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