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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与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608号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勇,职位不详。被告:马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代理审判员  孙文文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兴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