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5民初26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赵满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满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5民初2634号原告:赵满正,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渔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满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满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悦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於垚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