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702号张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70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92年6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2016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从他人(身份不详)处购买冰毒约20克用于吸食。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杜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一起在其租住于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大唐世家520小区1524室吸食毒品,当日下午18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当场将被告人抓获,并从其住处二楼卧室衣帽间的衣柜顶上查获用圆柱粉红铁盒子包装的疑似毒品一盒,在卧室床边提取到吸食毒品用的“冰壶”一个。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13.0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达到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毒品、冰壶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