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行终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桂云上诉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3行终50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1954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新国,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法定代表人聂宏伟,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妍卉,女,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汤明歧,男,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上诉人刘××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8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未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刘××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代理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凯书 记 员 高 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