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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隋红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红霞,林华文,王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隋红霞。被执行人林华文。被执行人王玉翠。申请执行人隋玉霞与被执行人林华文、王玉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86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支行62×××60账户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春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