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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承德泽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承德泽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696号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泉县。法定代表人:杨宪瑞,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承德泽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法定代表人:李治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承德泽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平泉县杨树岭镇耿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商玉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闫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