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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董爱霞与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霞,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3287号原告:董爱霞,女,1970年3月16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江,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佘伟,男,1973年11月15日生,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林,天长市秦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董爱霞诉被告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爱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江、被告佘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爱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未还。佘伟辩称,借条上“佘伟”二字系被告所写,但此款并非被告所借。被告从原告处领取的10000元,系替案外人王千军代收的加工费。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向被告主张债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董爱霞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佘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开祥附处理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