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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朗朗、李华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强,朗朗,李华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6035号原告:沈阳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岩。委托代理人:储世强。被告:刘强,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朗朗,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华峰,男,197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沈阳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朗朗、李华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捷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