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19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1945号之一原告: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54号111,注册号:210105000020250。法定代表人:王连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锦,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系辽宁光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东北大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俐波,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映丹,女,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系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和解,故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床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泰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正道代理审判员 由金玲人民陪审员 张民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吕秀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