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万明亮与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明亮,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795号原告:万明亮,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卫,该公司员工。原告万明亮与被告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2016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万明亮负担。审判员 王隽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文书原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