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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海龙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792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龙,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8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龙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凤梅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王海龙在剑灵游戏群中得知被害人柯某(YY账号:“龙爵爷2001”)求购游戏金币,遂以“纤陌尘”的名义加为好友,虚构有游戏币出售的事实,同时冒充“龙爵爷2001”网上好友“夕阳”的名义与其聊天,获取柯某的信任。被害人柯某信以为真,先后为其本人及被冒充的“夕阳”购买游戏金币,通过转账支出7500元。被告人王海龙得款取现后即自该游戏下线。案发后,被告人王海龙的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海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柯某的陈述,证人周某1、栗安明、周某2的证言,以及搜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查询、监控视频、领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得他人财物共计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海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龙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海龙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海龙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严骄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