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民初字第8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艺君与云南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艺君,云南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民初字第8143号原告杜艺君,男,1968年11月1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云南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广福路***号。法定代表人:石磊。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楼***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原告杜艺君诉被告云南中致远路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庭前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二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艺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艺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1019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艺君负担,余款40994元。审 判 长 吴 娴人民陪审员 郭一入人民陪审员 钱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坝绍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