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伟嘉、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嘉,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嘉,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住武鸣区。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8210604-4。法定代表人宁承东。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住所地:武鸣区伊岭经济开发区(农行别墅区旁)。组织机构代码:78214786-6。代表人陈原。本院在执行李伟嘉与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伟嘉履行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和执行费512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武民二初字第第644-1号民事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的桂A×××××号五菱牌面包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巨东种养有限公司武鸣分公司的桂A×××××号五菱牌面包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