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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治松、左纪爱与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治松,左纪爱,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745号原告:郑治松,汉族。原告:左纪爱,汉族。被告:潜江市二医院,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启明,该院院长。原告郑治松、左纪爱与被告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治松、左纪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治松、左纪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治松、左纪爱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郑治松、左纪爱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勤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