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郑治松、左纪爱与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治松,左纪爱,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5民初745号原告:郑治松,汉族。原告:左纪爱,汉族。被告:潜江市二医院,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方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江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樊启明,该院院长。原告郑治松、左纪爱与被告潜江市二医院、潜江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郑治松、左纪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治松、左纪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治松、左纪爱撤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原告郑治松、左纪爱负担。审 判 长 郭书勤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航 微信公众号“”